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致: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
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变更
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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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星期四)15:30 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
基本情况、股权登记日、会议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
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出席会议的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
程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刊载了本次股东会资料。
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
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 15 点 30 分在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9)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股东名册,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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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为 102,065,545 股,扣除回购的股份 493,107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101,572,438 股。
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的现场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资格
合法有效。
的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计 7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389,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779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验,以上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所列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会
议现场修改议案、提出临时提案及对该等提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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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及《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结尾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