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
强公司全球核心竞争力,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
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授权下的
常设执行与投资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董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由在公司工作的执行董事组成。
第四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
担任。
第五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若有委员不再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工作资料
的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该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制定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四)决定公司重要机构设置。
(五)决定或核准并落实公司重要事项,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经营活动。
(六)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策投资事项,审核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重大投资
事项,并提出研究和决策建议意见。
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决策权限:对外投资金额或交易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
以内(不含本数);主营生产经营性建设(包含新建和技改,下同)投资金额为8亿元人
民币以内(不含本数),非主营生产经营性建设投资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本
数),非生产性建设投资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以内(不含本数)。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在权限内向下细分和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所作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应报董事会备案,按两地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披露的应予以披露。
(七)审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资产处置、股权或矿权处置、权属企业注销等事项,
具体授权额度为董事会权限额度的50%以内;预算外单笔捐赠授权审核额度为50万元以
内(含本数)。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在权限内向下细分和授权。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董事会
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及执行董事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临时召集并召开,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九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或
会议纪要(决议)上签名,并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
文书。需表决事项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投资事项需经全体委员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会议纪要、决议(决定)应当通报给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委员会秘书保存并归档。
第十二条 获得会议材料和出席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为保障本工作细则的有效实施,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可对本工作细则作进
一步细化或进一步授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