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制定)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
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
组合。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
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子公司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
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的、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
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
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
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
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
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
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所涉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
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
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
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需披露的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
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的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
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建议方案,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
汇衍生品,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向董事长
报告相关情况。
(五)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
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有关的信息等。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
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当汇率或利率
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董事长经
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
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
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
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原《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2022 年 10
月 13 日披露)同步终止执行,相关业务操作统一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