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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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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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YANGM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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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大叶园林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会的通知。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3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58 号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
室。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
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持股数共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名,代表股份共计 229,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99,248,754 股的 0.1151%。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会表决同意通过;上述议案采用
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1月14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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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敏
签署:
承办律师:邹杨敏
签署:
承办律师:蹇莉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