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6-001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1 月 1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姓名或名称: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弘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佩学律师、胡章华律师、上海邦信阳
律师事务所
(1)姓名或名称: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艳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2)姓名或名称:林艳和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3)姓名或名称:贺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4)姓名或名称: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心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5)姓名或名称: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6)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佳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林艳和原系生物谷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
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
江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
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违反生物谷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未在
生物谷按规定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和未经公司投资评审小组审议的情
况下,隐瞒资金真实用途,利用生物谷投资理财决议,虚构委托第三
方机构理财的事实,将生物谷的自有资金通过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
生物谷股东金沙江投资提供非经营性资金。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
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归还债务、为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旅游项目提供
资金等用途。上述行为严重损害生物谷利益,构成共同侵权,各侵权
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生物谷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 1)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一 、 被 告 二 、被 告 三 共 同 向 原 告 返 还
占用资金及相关损失;
( 2)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一 、 被 告 二 、被 告 三 向 原 告 赔 偿 因 维
权而支出的律师费费用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
( 3) 依 法 判 令 被 告 四 、 被 告 五 以 及 被 告 六 对 被 告 一 、 被
告 二 、 被 告 三 的 上 述 ( 1) — ( 2) 项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 4) 依 法 判 令 各 被 告 承 担 本 案 全 部 诉 讼 费 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金沙江投资、林艳和、贺元、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深圳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损害公
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
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26)云 25 民初 3 号。
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公司
将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并将积极配合法院后续审理程序。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尚未可知。本次
诉讼对公司目前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案诉
讼进度,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
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云 25 民初 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州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
。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