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瑞能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
断、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
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涉及的标的资
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在本
次交易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
审计报告;
(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
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
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与公司现有
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说明》之盖章页)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