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西: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4 19: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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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630     证券简称:ST 华西   公告编号:2026-002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最终审理结果暂不能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期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
法院《传票》,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原告”)向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该案件已进行开庭审理。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目前正在提起
上诉。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
  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二)案件背景情况概述
  原告诉称,2021 年 10 月 21 日,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公司、
江西华盛三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江西华盛的完全自主选定,向
公司购买“高端复合改性塑料造粒系统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
                          (简称“设备”),设
备总价 6,011.9 万元。原告将向公司购买的设备租给江西华盛使用,江西华盛向
原告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三方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设备的买方和出租
人,公司为设备卖方,江西华盛为设备承租方(租赁货物的使用人)。
                              《购买合同》
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江西华盛(承租方)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时支
付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则公司(卖方)在收到原告(买方)回购通知的 10 个
工作日内以相应的价格向原告回购《购买合同》约定的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江西华盛的要求及对卖方和租赁物的完
全自主选定,向卖方购买租赁物,并租赁给江西华盛使用,江西华盛按照融资租
赁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租赁物为《购买合同》约定的设备。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恒力盛泰、厦门华恒、蔡弦为该笔融资租赁业务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与江西华盛、恒力盛泰、厦门华恒、蔡弦另行签订了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加部分设备作为《购买合同》的转让设备,该设备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融资
租赁物由江西华盛租回使用,双方就增加租赁设备办理了担保登记。
                             《购买合同》
和《融资租赁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此后,江西华盛向原告支付了首付款项(首期租金)3,011.9 万元、第一期
和第二期租金本息 170 万元、服务费 36 万元。截至 2025 年 5 月 22 日江西华盛
尚欠到期未付租金 3,136 万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以上为本案有关背景情况,案件事实以法院查明为准。
  (三)原告初始诉讼请求
元。自 2025 年 5 月 22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 3,136 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
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日解除。
   在后续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了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收到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一)被告江西华盛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 3,136 万元;
   (二)由被告江西华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恒力盛泰、厦门华恒对被告江西华盛的上述第(一)项、第(二)
项付款义务在租金 3,000 万元及应付违约金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恒力
盛泰、厦门华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华盛追偿;
   (四)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回购价款 3,136.01 万元;
   (五)原告对江西华盛根据《补充协议》向原告增加并办理了担保登记的项
下的担保设备(抵押金额 5,249.96 万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就上述第(一)
项、第(二)项确定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如果原告依据上述第(五)项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被告江西华盛、
恒力盛泰、厦门华恒、公司任何一方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中相应的给付义务,则
其他当事人相对于原告相应的给付义务予以免除;
   (七)驳回原告贵溪工控金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合计 27.04 万元,由被告江西华盛、恒力盛
泰、厦门华恒、公司四家单位共同负担 18.74 万元,原告负担 8.30 万元。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
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已判决,公司正在提起上诉,案件最终审理结果暂不能预计,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以法院终审判决和经年审会计
师审计数据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则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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