麒盛科技: 麒盛科技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4 17: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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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1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唐
国海、黄小卫、王晓成、唐蒙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6号)、
                                    《关
于对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措施的决定》([2026]7号)(以下简称
“《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具体内容
   “唐国海、黄小卫、王晓成、唐蒙恬:
   经查,上海舒福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舒福德)自2023年成立
时应认定为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盛科技)的关联方,麒盛科技在
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迟
至2025年4月17日经董事会补充审议,2025年4月19日补充披露。2023年度的关联
交易至今未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和补充披露。
   麒盛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麒盛科技时任董事长唐国海、总经理黄
小卫、财务总监王晓成、董秘唐蒙恬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
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上海舒福德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舒福德)应自2023年成
立时即认定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你公司2023年度和2024年度与上海舒福德发生的
交易金额分别为3,530.93万元和8,080.92万元,分别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务。其中,2024年度的关联交易迟至2025年4月17日经董事会补充审议,2025年4
月19日补充披露,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至今未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和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
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
响,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
切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公司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相关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并采
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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