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实际为其提供的 本次担保
是否在前期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担保余额(不含本 是否有反
预计额度内
次担保金额) 担保
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
不超过 13,200 万元 30,501.36 万元 是 否
(以下简称“南京冠盛”)
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 不超过 13,750 万元 7,128.39 万元 是 否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
嘉盛”)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
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 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 13,2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务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
同编号:兴银嘉企金二高保(2026)024 号),合同约定公司为浙江嘉盛拟向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 7,00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业
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此外,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合同编号:33100520260000229),合同约定公司为浙江嘉盛拟向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市支行办理的最高债权额为 6,750 万元人民币的授信
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
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
为所属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在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过 18.5 亿元的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
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
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南京冠盛汽配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南京冠盛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刘元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18575941143Y
成立时间 2011 年 7 月 26 日
注册地 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 59 号
注册资本 36,05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
经营范围
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280,284.80 254,656.29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46,613.20 128,170.07
资产净额 133,671.60 126,486.22
营业收入 182,638.79 260,525.08
净利润 16,094.16 22,715.33
被担保人类型 法人
被担保人名称 浙江嘉盛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全资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持有浙江嘉盛 100%股权
法定代表人 卜久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00790991717D
成立时间 2006 年 8 月 2 日
注册地 浙江省嘉兴港区嘉兴综合保税区内兴业路 105 号
注册资本 7075.9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汽车零部件及其配件的加工、生产销售;汽车零部件及
经营范围
其配件的维修服务。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9,039.40 30,297.83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25,640.15 17,723.27
资产净额 13,399.25 12,574.56
营业收入 19,141.71 29,103.44
净利润 743.88 2,187.2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6年高淳(保)字0106号)
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
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
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
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
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
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
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
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嘉企金二高保(2026)024号)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
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
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为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字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
一部分。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
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
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
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
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3100520260000229)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
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
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
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
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为支持其业务拓展,
确保其持续稳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温州市冠盛汽
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经营稳定,运营正常,资信良好,风险处于公司可控
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同意票8票,反对票
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
一致同意公司2025年对外担保额度,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之间互相提
供银行融资、债务担保等担保事项。各项银行贷款及债务担保均为日常经营所需,
相互之间提供担保是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已实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72,389.7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