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百货
股票代码:600785
信息披露义务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852 房间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1 号慧科大厦
一致行动人一:物美津投(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312 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1 号慧科大厦
一致行动人二: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 3 号楼 401B(1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1 号慧科大厦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6 年 1 月 13 日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义务披露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
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 号》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
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
在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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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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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新华百货/上市公司/公司 指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物美集团/转让方 指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一/物美津投 指 物美津投(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二/北京绿农 指 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变动报告书
杭州景祺 指 杭州景祺电子信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厦门联芯美 指 厦门联芯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物美集团将其持有的 11,281,564 股 A 股股票(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协议转让给杭州景祺;将
本次权益变动 指 其持有的 11,281,564 股 A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5%)协议转让给厦门联芯美,物美集团对
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由 36.15%减少至 26.15%的事项
物美集团与杭州景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及物美集团与厦门联芯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
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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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852 房间
法定代表人 张令
注册资本 8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072929U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食品;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零售烟草;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购销百货、五金交电化工、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建筑材
料、机械电器设备、装饰材料、日用杂品、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家具;销售食品添加剂、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灯具、箱、包、
钟表、眼镜、化妆品、卫生用品、鲜花、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广
播电视设备、汽车、汽车零配件、家用电器、文化用品、体育用品、
珠宝首饰、医疗器械 I 类;自营和代理商业系统的出口业务;经营
连锁企业配送中心批发商品和连锁企业自用商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商业出租设施;加工食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经营范围
进出口业务,但国家规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
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零售烟草以
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营业期限 1994-10-06 至无固定期限
北京京西硅谷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77.612%
主要股东 北京中胜华特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9.403%
北京慕弘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2.985%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1 号慧科大厦
联系电话 010-88259933
(二)一致行动人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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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物美津投(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 1 号 312
注册地址
室
法定代表人 徐莹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5X3DD9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商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经营范围
活动)
营业期限 2017-10-18 至 2047-10-17
主要股东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1 号慧科大厦
联系电话 010-88259933
(三)一致行动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 3 号楼 401B(14)
法定代表人 徐莹
注册资本 4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7739380662A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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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
初加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卫生用品
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添加剂销
售;礼品花卉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户外用品
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
品销售;鞋帽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零
经营范围 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珠宝首饰零售;玩具
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饲料添加剂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第
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食品
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
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02-05-22 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158-1 号慧科大厦
联系电话 010-8825993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徐莹 董事长 女 中国 中国 无
张令 董事,经理 男 中国 中国 无
郭涂伟 董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潘利荣 财务负责人 女 中国 中国 无
王福颖 监事 女 中国 中国 无
(二)一致行动人一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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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经
徐莹 女 中国 中国 无
理
王福颖 监事 女 中国 中国 无
(三)一致行动人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其他国家或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地区居留权
执行董事,经
徐莹 女 中国 中国 无
理
于滨 监事 男 中国 中国 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义务披露人与一致行动人一、一致行动人二之间
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
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新华百货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票简称 证券代码 关系 主营业务
天津滨海新区物美津融商贸有
限公司(系物美集团持股 100% 超市、百货、电器、
的公司)持有重庆百货 26.35% 汽贸等
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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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遥贸易有限公司(系物美
集团控股子公司北京物美商业 旅游景区、旅游服
公司)持有西藏旅游 11.72%的股 文创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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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新投资者,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
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除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若本报告书签署日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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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物美集团与杭州景祺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
转让协议》,杭州景祺以现金人民币 146,660,332.00 元受让物美集团持有的新华
百货无限售流通股 11,281,56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
信息披露义务人物美集团与厦门联芯美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
份转让协议》,厦门联芯美以现金人民币 146,660,332.00 元受让物美集团持有的
新华百货无限售流通股 11,281,56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
本次股份转让前,杭州景祺及厦门联芯美均未持有新华百货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数量 占上市公司 持股数量 占上市公司
(股) 总股本比例 (股) 总股本比例
物美集团 81,570,343 36.15% 59,007,215 26.15%
物美津投 8,922,900 3.95% 8,922,900 3.95%
北京绿农 4,545,951 2.01% 4,545,951 2.01%
合计 95,039,194 42.12% 72,476,066 32.12%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物美集团与杭州景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转让方):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杭州景祺电子信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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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标的股份
总股本的 5%),称为“标的股份”)及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
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名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对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
第二条 股份转让程序及价款支付安排
股份转让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46,660,33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整)。双方同意前述股份
转让价款是最终的,本协议生效后,无论标的股份直至股份过户日的市场交易价
格发生何种变化,各方均不再以此为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
在过渡期内,如果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乙方在《股份转让
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
以及甲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 146,660,332.00 元)
不变。
内向交易所递交本次交易合规性确认(即取得交易所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上市公司
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的必要申请资料。后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
续并向交易所提交补充资料(如涉及)、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73,330,166.00 元(大
写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以上合称“首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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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甲方、乙方共同办理标的股
份的过户手续。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73,330,166.00 元(大写人
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以上称为“二期款项”)。
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付但未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经交易所审核后不予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
(3)本次股份转让经中登公司审核后不予办理股份过户;
(4)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终止;
(5)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本协议终止。
如果发生上述终止事件,甲方应在任一终止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乙方已经向甲方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本金以及按照年化 3%利率计算的利息返
还给乙方;否则,甲方应根据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
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经手费、过户登记手续费、印花税等)。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过户(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负担或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还应督促由其提名的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继续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督促标的公司按其惯常方式持续经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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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信息披露。
交易及/或交易对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尽快将该等事
件或情形通知对方。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拥
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适用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未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
等权利负担,或设立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该等
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4)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制该等股份转让的任何判决或
裁决,也不存在任何对该等股份的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形。
(5)截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标的公司的各项活动始终符合有效的适
用法律,并且没有违反任何适用法律以致对标的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6)截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
任何其他债务;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
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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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违约责任
行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即构成违约。
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其他方(“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
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纠正;违
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
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
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4)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
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5)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二)物美集团与厦门联芯美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转让方):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厦门联芯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一条 标的股份
总股本的 5%),称为“标的股份”)及前述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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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名权等法律法规、监管部门
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乙方。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
对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
第二条 股份转让程序及价款支付安排
股份转让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 146,660,332.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陆佰陆拾陆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整)。双方同意前述股份
转让价款是最终的,本协议生效后,无论标的股份直至股份过户日的市场交易价
格发生何种变化,各方均不再以此为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
在过渡期内,如果标的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标的股份数量、每股转让价格相应调整,以确保乙方在《股份转让
协议》项下收购标的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
以及甲方基于本次交易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 146,660,332.00 元)
不变。
内向交易所递交本次交易合规性确认(即取得交易所为本次交易出具的上市公司
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的必要申请资料。后续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
续并向交易所提交补充资料(如涉及)、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73,330,166.00 元(大
写人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以上合称“首期付款”)。
司向中登公司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申请文件,甲方、乙方共同办理标的股
份的过户手续。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即人民币 73,330,166.00 元(大写人
民币柒仟叁佰叁拾叁万零壹佰陆拾陆元整)(以上称为“二期款项”)。
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付但未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1)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经交易所审核后不予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
(3)本次股份转让经中登公司审核后不予办理股份过户;
(4)发生本协议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终止;
(5)按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本协议终止。
如果发生上述终止事件,甲方应在任一终止事件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
乙方已经向甲方实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本金以及按照年化 3%利率计算的利息返
还给乙方;否则,甲方应根据应返还而未返还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甲方向乙方全部返还应返还款项。
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经手费、过户登记手续费、印花税等)。
第三条 过渡期安排
过户(含当日)止的期间为本次交易的过渡期。
负担或纠纷或潜在纠纷;甲方还应督促由其提名的标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继续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督促标的公司按其惯常方式持续经
营。
进行信息披露。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交易及/或交易对方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形发生后,尽快将该等事
件或情形通知对方。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对所持标的公司股份拥
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适用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
(3)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未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担保、抵押、质押
等权利负担,或设立任何第三者权益,且未签署亦不会签署包含禁止或限制该等
股份转让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文件。
(4)甲方拟向乙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制该等股份转让的任何判决或
裁决,也不存在任何对该等股份的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或潜在的诉讼、
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任何其他情形。
(5)截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标的公司的各项活动始终符合有效的适
用法律,并且没有违反任何适用法律以致对标的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6)截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表中未体现的
任何其他债务;除已公开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未为其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也
未以其财产设定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权。
(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外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方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第五条 违约责任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行义务、责任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证
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即构成违约。
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其他方(“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解除本
协议,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予以纠正;违
约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
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
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4)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
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5)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及股份转让的
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物美集团持有新华百货 81,570,343 股无限售流通股,
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6.15%,物美津投持有新华百货 8,922,900 股无限售流
通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3.95%,北京绿农持有新华百货 4,545,951 股无
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0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被
质押、冻结和权属争议等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在本报告书中披露的内容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
其他特殊条件,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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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景祺及厦门联芯美均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
月内,均不会减持标的股份。同时,在前述期限内,标的股份因公司实施送红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而衍生的新华百货股份,仍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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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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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
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而未提供的
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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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文件复印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备查阅。投资者也可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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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张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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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物美津投(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徐莹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一致行动人: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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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名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 上市公司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称 份有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新华百货 股票代码 600785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852 房
务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间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
一 致 行 动 人 物美津投(天津)商业管 一致行动人
区)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
一名称 理有限公司 一注册地
街 1 号 312 室
一 致 行 动 人 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 一致行动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二名称 信息中心有限公司 二注册地 31 号院 3 号楼 401B(14)
拥 有 权 益 的 增加 □ 减少 不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
股 份 数 量 变 变 , 但 持 股 人 发 生 变 化 动人
化 □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务人是否为
是 否 □ 是 □ 否
上市公司第 上市公司实
一大股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
权益变动方
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式(可多选)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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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
务 人 披 露 前 股票种类: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拥有权益的
股 份 数 量 及 持股数量: 95,039,194
占上市公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持股比例: 42.12%
比例
本次权益变
股票种类: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
持股数量: 72,476,066
有权益的股
份数量及变
持股比例: 32.12%
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
时间: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
方式:协议转让
的时间及方
式
是否已充分
是 □ 否 (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披露资金来
源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 12
务人是否拟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本报
于未来 12 个
告书签署日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月内继续增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及信息披
持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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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此前
是 □ 否
在二级市场
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
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 是 □ 否
市公司和股
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减持时是否
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 是 □ 否
负债,未解除
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
其他情形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
动是否需取
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
得批准
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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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得到
是 □ 否
批准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张令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物美津投(天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徐莹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附表》之签署页)
一致行动人:北京绿色安全农产品物流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