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2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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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利益相关者,涵盖所有涉及公司的舆情事件和
信息。
  第三条 舆情定义和分类
  (一)舆情定义: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
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以及其
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信息。
  (二)舆情分类
  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
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
舆情。
  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
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
能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
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二)舆情工作组下设舆情信息采集小组,负责舆情信息的管理、收集、分
析和核实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小组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及时更新并整理归
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高度敏感,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危机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与媒体和投资者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
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信息不透明引发的猜
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在舆情应对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将
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舆情信息
采集小组。
  (二) 舆情信息采集小组第一时间核实相关信息,并初步评估事件事态的严
重性,如判断可能形成重大舆情,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参与舆情的有关情况调
查,如判断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应当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信息采集小组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
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
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
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
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和修订。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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