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至信股份 股票代码:603352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Zhixin Industrial Co., Ltd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长惠路 2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席主承销商
(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
公告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一十四日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信股份”“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
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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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
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主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
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公司股
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
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
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
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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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票数量为 44,422,37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9.6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
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88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汽车制造业(C36),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的汽车制造业(C36)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8.68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 日股票 2024 年扣 2024 年扣 对应 2024 年 对应 2024 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元 非前 EPS 非后 EPS 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
/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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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日股票 2024 年扣 2024 年扣 对应 2024 年 对应 2024 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收盘价(元 非前 EPS 非后 EPS 静态市盈率 静态市盈率
/股) (元/股) (元/股) (扣非前) (扣非后)
平均值 28.83 30.0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T-3 日)。
注 1:各项数据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因华达科技、英利汽车 2024 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异常高,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非前的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时将上述数据剔除;因华达科技、英利汽车 2024 年扣
非后静态市盈率异常高,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非后的静态市盈率的算术平均值时
将上述数据剔除。
本次发行价格 21.8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26.85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
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
平,但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
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
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
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
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
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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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营汽车冲焊件以及相关模具的开发、加工、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
系汽车白车身冲焊件和相关工装模具。发行人的经营情况与我国汽车行业的发展
息息相关,而汽车行业与宏观经济形势呈强正相关性,宏观经济的繁荣会提高消
费者的消费能力和购车意愿,进而促进汽车市场的发展;宏观经济的下行会导致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指标增速下降,进而导致私家车需求降低,以及汽车消费
市场规模的缩减。如果未来汽车行业景气度受到宏观经济周期的影响而出现下行,
将会对上游的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属于完全竞争市场。多家同行业企业陆续成功
上市,获得更多资金来支持研发投入和设备更新以提升竞争力。若发行人资金紧
张,无法持续投入资金支持研发投入和产品线升级,则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处于劣势地位,存在市场份额逐渐被竞争对手蚕食甚至被替代的风险。
(三)主要客户相对集中的风险
销售金额为 154,436.31 万元、204,512.71 万元、231,003.80 万元和 109,081.74 万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3.86%、79.77%、74.82%和 68.00%,集中度
较高。虽然发行人与长安汽车、吉利汽车、长安福特、蔚来汽车、理想汽车、比
亚迪等知名整车厂商和宁德时代、英纳法和伟巴斯特等知名零部件供应商建立了
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若未来公司合作的整车厂新能源战略转型不达预期、经
营情况恶化或与发行人的合作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会对发行人经营和财务
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应收账款规模增加及回收风险
价值分别为 86,264.32 万元、92,865.82 万元、113,268.07 万元和 105,278.78 万元,
占当期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5.68%、52.18%、57.42%和 48.31%,应收账款账
龄主要为一年以内。发行人应收账款的客户分布较为集中,报告期各期末,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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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款余额前五名合计占比分别为 82.65%、81.43%、76.49%和 62.85%。虽然发行
人客户以长安汽车、吉利汽车、长安福特等知名整车厂商为主,其信用情况良好,
但由于客户经营情况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或行业竞争格局变化的直接影响,若
下游客户所处的经济周期、行业周期或行业竞争格局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可能
导致下游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恶化,进而可能影响发行人应收账款回款的
及时性和可回收性,对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车用钢材。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度和 2025 年 1-6 月,发行人直接材料成本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
分别为 68.99%、66.55%、66.54%和 65.85%。若钢材价格大幅上涨,将直接提高
发行人的生产成本,如果发行人无法将原材料涨价的影响全部或部分传导至下游
客户,其主营业务毛利率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盈利能力亦可能会受到较大不利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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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 3 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
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608 号),
同意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至信股份”,证券代码为“60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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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1 月 15 日
(三)股票简称:至信股份
(四)股票扩位简称:至信股份
(五)股票代码:603352
(六)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22,666.6667 万股
(七)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5,666.6667 万股,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无老股转让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42.2372 万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8,224.4295 万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33.3333 万股,
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七、
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十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一)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如下:
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数为
资者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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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
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
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910,962 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5%,约占扣除最
终战配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2.01%。网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
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
标准的“最近 3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 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近 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万元、18,472.25 万元和 8,717.53 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最近
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1,673.16 万元、39,091.22 万元、41,934.54 万元和 22,700.51
万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
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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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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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ongqing Zhixin Industrial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7,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陈志宇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1995年1月2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3年8月16日
公司住所 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长惠路29号
一般项目:制造、销售:机械模具,汽车零部件(不含汽车座椅和
发动机制造),橡塑制品,Ⅰ类医疗器械;销售:金属材料(不含
稀贵金属),五金、交电,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计算机
软件研发、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项管理规定
经营范围 的除外);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
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汽车冲焊件以及相关模具的开发、加工、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汽车制造业(C36)
邮政编码 401133
联系电话 023-67187022
传真号码 023-67187022
互联网网址 www.zhixin.asia
电子信箱 security@zhixin.asia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证券部
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陈笑寒
部门负责人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部门电话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至信衍数直接持有公司 37.07%的股份,并通过甬龢衍和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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煦广间接控制公司 18.8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55.94%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
股东。至信衍数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至信衍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MA61AH1N4J
法定代表人 陈志宇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21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黄泥塝工业园区 1 幢 1 楼 1-101 室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调查(不含涉外调查)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陈志宇 55.25%
股东构成
敬兵 44.75%
合计 100.00%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要从事投资管理,未开展其他实业经营业务,与发行人的主营
主营业务的关系 业务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形。
项目
/2025 年 1-6 月 /2024 年 1-12 月
总资产(万元) 16,651.94 17,360.90
注
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5,971.14 6,043.71
营业收入(万元) - -
净利润(万元) -35.18 -85.87
注:至信衍数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志宇先生与敬兵女士,陈志宇先生与敬兵
女士系夫妻关系。陈志宇直接持有公司 2,376.2836 万股股份、敬兵直接持有公司
数、甬龢衍合计持有公司 9,452.6204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5.60%;并
通过至信衍数作为宁波煦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公司 0.34%的表决权。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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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宇先生、敬兵女士累计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83.75%,能够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陈志宇先生,1964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码为 510212196405******,硕士学历。1985 年 9 月至 1994 年 12 月,历任地矿
部南方煤炭测试中心研究员、重庆南方矿物开发原料开发公司总经理等职;1995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任至信有限董事长、总经理;1997 年 12 月至 2023 年 6
月,历任深圳市正汇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市宇德冶金材料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经理,重庆埃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四川西物惯性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重庆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等职;2004
年 11 月至今,先后任大江至信董事、执行董事,重庆大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
理,广东贤济执行董事、经理,重庆爱乐执行董事、经理,至信衍数执行董事、
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3 年 8 月,任至信有限董事长;2023 年 8 月至今,任发
行人董事长。
敬兵女士,1966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420107196603******,本科学历。1987 年至 1993 年,就职于重庆特殊钢厂
耐火分厂;1993 年至 1996 年,任深圳市财政证券营业部业务部经理;1997 年
至信董事,重庆宏立至信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董事;2005 年 11 月至今,任重
庆新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董事;2006 年 8 月至今,任深圳市正汇投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
(三)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
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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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志宇还持有申万宏源至信股份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61.11%的份额,前述资管计划持有公司发行后 0.99%股权。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公司股票、债券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如
下:
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职务/亲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 总股本持 限售期
姓名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债券
号 属关系 日期 主体 股比例 限
股) 股) 股) 情况
(%)
至信衍数、 自上市
陈志宇配
偶
波煦广 36 个月
董事、董
事会秘 2023.08.09 自上市
宇、敬兵 2026.08.08 36 个月
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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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前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 持有
序 职务/亲 任职起止 间接持股 总股本持 限售期
姓名 数量(万 数量(万 数量(万 债券
号 属关系 日期 主体 股比例 限
股) 股) 股) 情况
(%)
敬兵 之日起
之女 36 个月
衍龢甬、宁
波明傲、宁
董事、总
经理
肥书升、合
肥典旭
注: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四、发行人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制定申报后实施的股权激励
或期权激励及其他相关安排。
为稳定与激励员工,分享公司成长利益,公司部分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宁波明
傲、宁波亨楚、合肥宇越、合肥书升、合肥典旭等 5 家持股平台间接享有发行人
权益。除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外,上述持股平台未开展具体经营业务,亦未进行其
他投资活动。
宁波明傲、宁波亨楚、合肥宇越、合肥书升、合肥典旭等 5 家员工持股平台向公
司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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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宁波明傲持有公司 2.28%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明傲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BY1PU45C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庆文衍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25 日
认缴出资额 2,662.8408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662.8408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广场 8、20、32 号 14-30-2531
本次发行前,宁波明傲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662.8408 100.00%
本次发行前,宁波亨楚持有公司 2.16%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宁波亨楚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BY1PXF4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庆文衍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25 日
认缴出资额 2,513.1096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513.1096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扬帆广场 8、20、32 号 14-30-2532
营地
本次发行前,宁波亨楚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计 2,513.1096 100.00%
本次发行前,合肥宇越持有公司 0.33%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宇越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8PDGTC1Q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庆文衍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26 日
认缴出资额 388.0512 万元
实缴出资额 388.0512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 55 号综合楼 3-3268
营地
本次发行前,合肥宇越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388.0512 100.00%
本次发行前,合肥书升持有公司 0.23%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书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8PDHAJ0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庆文衍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26 日
认缴出资额 262.7424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62.7424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营地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 55 号综合楼 3-3668
本次发行前,合肥书升的出资结构如下: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62.7424 100.00%
本次发行前,合肥典旭持有公司 0.19%的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典旭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8PDGQG5X
执行事务合伙人 重庆文衍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22 年 8 月 26 日
认缴出资额 218.5776 万元
实缴出资额 218.5776 万元
注册地/主要生产经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 55 号综合楼 3-3675
营地
本次发行前,合肥典旭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218.5776 100.00%
具体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
“十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或期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的相关内容。
(二)限售安排
发行人各员工持股平台均已作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
承诺事项”之“一、(一)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三)实施员工持股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响
通过实施员工持股,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
干人员等核心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稳定、持续及快速发
展的归属感,确保核心人才团队的稳定性,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股东目标、公司
目标、员工目标的统一。
员工持股实施完毕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对公司财
务状况、控制权未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 次 发 行 前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7,000 万 股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为
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前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 持股比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例 例
一、有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
至信衍数 6,301.7469 37.07% 6,301.7469 27.8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甬龢衍 3,150.8735 18.53% 3,150.8735 13.90%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陈志宇 2,376.2836 13.98% 2,376.2836 10.4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敬兵 2,350.0265 13.82% 2,350.0265 10.37%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衍龢甬 1,050.2912 6.18% 1,050.2912 4.63%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冯渝 525.1456 3.09% 525.1456 2.3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宁波明傲 388.4386 2.28% 388.4386 1.71%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宁波亨楚 366.5968 2.16% 366.5968 1.6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宁波止域 305.4877 1.80% 305.4877 1.3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宁波煦广 58.2912 0.34% 58.2912 0.26%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合肥宇越 56.6065 0.33% 56.6065 0.25%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肥书升 38.3272 0.23% 38.3272 0.17%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合肥典旭 31.8847 0.19% 31.8847 0.1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申万宏源至信股
- - 224.3601 0.99%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份员工参与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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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比 持股比 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例 例
战略配售 1 号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工业资产管
- - 227.2094 1.0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富控股集
- - 227.2546 1.0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团有限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理事会(委托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
- - 227.2546 1.0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公司管理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一
五零二一组合”)
中国保险投资基
- - 227.2546 1.0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金(有限合伙)
网下比例限售股
- - 91.0962 0.40%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份
小计 17,000.00 100.00% 18,224.4295 80.40% -
二、无限售条件 A 股普通股
无限售条件流通
- - 4,442.2372 19.60% -
股
小计 - - 4,442.2372 19.60% -
合计 17,000.00 100.00% 22,666.6667 100.00% -
六、本次上市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本次
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股东总数为 79,697 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号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序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
号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
一组合”)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合计 17,496.6542 77.19%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为 5,666.6667 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
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22,666.6667 万股。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1,133.333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二)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投资者资
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3)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
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 224.3601 万股,占本次公开
发行股份数量的 3.96%,获配金额为 49,089,989.88 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申万宏源至信股份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12 月 9 日
备案日期:2025 年 12 月 15 日
备案编码:SBJS72
募集资金规模:4,909 万元
认购金额上限:4,909 万元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及提供的各份额持有人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子公司
签署的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参与该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的
子公司签署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议,且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或发行人核心员工。该等人员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比例如下: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合同签署单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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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合同签署单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至信股份之子
公司杭州至信
至信股份之子
公司宁波至信
合计 4,909.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至信股份员工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
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杭州至信、宁波至信均为发行人之全资子公司。
(四)获配结果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的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限售期
获配金额(元)
号 名称 投资者类型 (股) 行数量的 (月)
比例
申万宏源至信股份员工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计划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责任公司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企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
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 的大型保险公司或
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 其下属企业、国家
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 级大型投资基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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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配股数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的 获配股数 占本次发 限售期
获配金额(元)
号 名称 投资者类型 (股) 行数量的 (月)
比例
一组合”) 其下属企业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
合计 11,333,333 20.00% 247,973,326.04 -
(五)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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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结果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5,666.6667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
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1.8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1.77(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按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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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数量为 5,666.6667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1,133.3333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9,066,834 股,其
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9,066,834 股,放弃认购 0 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股。
本次发行网上和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49,165 股,包销金额为 3,263,730.20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占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3%,包销股份的数量占本次发行
数量的比例为 0.26%。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81 元(按 2024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2.35 元(按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23,986.67 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2,655.21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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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 11,331.46 万元(不包含增值税),
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金额(不含增值税)
合计 11,331.46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将印花
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12,655.21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 79,697 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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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审计了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容
诚审字[2025]200Z3669)。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
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内
容,《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
敬请投资者注意。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
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9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
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5]200Z0008 号)。上述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已在招
股说明书 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
况”内容,《审阅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
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5 年度业绩预计
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公司预计 2025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90,000 至 405,000 308,786.52 26.30%至 31.1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5,500 至 26,500 20,396.41 25.02%至 29.92%
扣除 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 属于 23,500 至 24,500 18,472.25 27.22%至 32.63%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2025 年度 2024 年度 变动比例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较上年同期增加 25.02%至 29.92%、
上述 2025 年度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未经注册会计
师审计或审阅,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的盈
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即 2025 年 6 月 30 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期间,
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公司所处行业的产业政策及行业市场环境、主营业务及经营
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公司适用
的税收政策未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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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等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刘家台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刘家台支行
宁波至信汽车零部件制造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 司重庆江北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江北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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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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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认为,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
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同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
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希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联系传真:021-3338988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11 楼
保荐代表人:梁潇、黄学圣
联系人:梁潇、黄学圣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至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自公司上市当
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梁潇、黄
学圣为至信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保荐代表人梁潇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副总裁,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金融学硕士,于 2017 年开始从
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八方股份(证券代码:603489)主板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曾参与华丰科技(证券代码:688629)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南侨食品(证券代码:60533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八方股份(证
券代码:60348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科美菱(证券代码:835892)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长虹能源(证券代码:836239)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
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保荐代表人黄学圣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执行总经理,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经济学硕士,于 2000 年
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担任华丰科技(证券代码:688629)科创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南侨食品(证券代码:60533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八方股份(证
券代码:60348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元祖股份(证券代码:603886)主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正股份(证券代码:603991)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久
其软件(证券代码:002279)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华星创业(证券代码:300025)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工申贝(证券代码:600843)主板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长虹能源(证券代码:836239)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
挂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目前担任成都宏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及近亲属陈笑寒、陈敬宜均承诺: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控制的甬龢衍、宁波煦广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1)公司股东冯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2)公司股东衍龢甬、宁波止域,员工持股平台宁波明傲、宁波亨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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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宇越、合肥书升、合肥典旭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的,
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在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直接或间接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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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或间接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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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股票,如本公司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限售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5
号监管指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股数不超
过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或者按
照《暂行办法》《15 号监管指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若届时该等规定相较前述承诺安排已发生变化)就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履行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冯渝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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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如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限售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发行价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5
号监管指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股数不超
过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
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或者按照
《暂行办法》《15 号监管指引》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若
届时该等规定相较前述承诺安排已发生变化)就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造成投资者和公司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
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并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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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
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
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
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稳定股价
措施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
人员将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
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
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如果在公司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
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①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
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
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
司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C、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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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D、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
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E、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如果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
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A、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
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
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
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C、控股股东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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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
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
红金额;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A、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
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
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
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C、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
审计报告为依据)。
D、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10%,且
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超过上述标
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E、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
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
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
关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继续实施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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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在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后,追加实施回购或增持措施。
②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自触发日起 120 天)届满时,若稳定股价
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
体应即刻提出并追加实施回购或增持措施(追加措施的比例和期限可届时视情形
确定),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条件实现。
③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
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A、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B、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4)相关约束措施
①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
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②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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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
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
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如公司未按照该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公司
接受以下约束: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人将及时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
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违反一次,将按实际增持金额与增持计划载明的最低增持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公司
支付现金补偿。
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延长承诺人股票锁定期至少六个月,以
及对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承诺人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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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人将一并遵照实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如未按照该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公
司/本人接受以下约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人将及时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
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违反一次,将按实际增持金额与增持计划载明的最低增持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公司
支付现金补偿。
有权扣减承诺人或受承诺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延长承诺
人股票锁定期至少六个月,以及对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
至承诺人承担补偿责任。
诺人将一并遵照实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稳定股价预案》,如未按照该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本人接受以下
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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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人将及时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
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违反一次,将按实际增持金额与增持计划载明的最低增持金额之间的差额向公司
支付现金补偿。
有权扣减承诺人或受承诺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延长承诺
人股票锁定期至少六个月,以及对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
至承诺人承担补偿责任。
诺人将一并遵照实施。”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措施和承诺
有关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
的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
购回承诺”、“(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责令回购决定书后 2 个交易日披露有关
信息,并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
施办法(试行)》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经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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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公司将在股东会作出决议的次日启动股份回购工作。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后 2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公告回购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回
购的股票自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为回购价格。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确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承诺:
“1、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在被认定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承诺人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
根据《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
要求,向公司提交股票回购方案,并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披露股份回购方案。承
诺人将在披露股份回购方案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如需)之日的次日启动股份买
回工作。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2 个交易日内,承诺人将告知公司董事会回购
方案的实施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为回购价格。基准价格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确定。”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
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1)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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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资金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建
设,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同时,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
求,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严格管理,确保
专款专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2)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管理架构,形成
了科学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且有效。
公司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
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
(3)不断推进改进工艺流程,持续提升安全生产和环保处理能力
公司将持续投入研发生产,不断改进全环节的工艺流程。在前端生产环节上:
通过优化生产流程不断向自动化靠拢,有利于保障生产过程的精准高效。在后端
三废处理环节上:通过持续的环保投入和研发探索,不断改进三废处理的方式方
法,使得公司环保方面持续满足监管部门现在以及未来的各项监管要求,从而避
免出现因环保不过关而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形出现。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进一步明
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
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公司已制定《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将严格实施相关利润分配制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努力提高
所有股东的即期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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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为保证因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
行,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
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得到履行并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
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为保证本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中涉及的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
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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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况相挂钩;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回报措施的承诺;
述承诺已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承诺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及上市后,公司将严格遵守《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制定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若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
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
者损失。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
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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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或者裁定,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
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
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九)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及一致行动人陈笑寒、
陈敬宜已出具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公司治理
与独立性”之“六、(二)各相关方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持股 5%以上股东甬
龢衍、衍龢甬,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
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避免和减
少关联交易,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利用承诺人在发行人中的地
位,为承诺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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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不会利用关联人的地位,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
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决议;
则进行,确保交易价格公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所获得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赔偿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承诺:
“1、承诺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下同)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资金的情形,亦未违规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金或其他资产、资源,不
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
以纠正补救;同时,承诺人对违反上述承诺所导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
损失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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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十三)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在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核期间,公司承诺不进
行现金分红。
责任。”
(十四)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而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承诺: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的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承诺届时
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净利润特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届时所持股
份,特指承诺人在公司上市前取得且公司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
露时仍持有的公司股份。”
(十五)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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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
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司将及时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本公司将在有关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至信衍数,实际控制人陈志宇、敬兵承诺:
“1、若承诺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
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人将及时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承诺人将在有关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依法向公司及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对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
至承诺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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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 5%以上股东衍龢甬、甬龢衍承诺:
“1、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
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司将及时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本公司将在有关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依法向公司及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
至本公司承担责任。”
(2)发行人 5%以上股东冯渝承诺:
“1、若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
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及时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理、有效
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本人将在有关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
后,依法向公司及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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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现金分红,并有权决定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本人承
担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承诺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承诺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
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人将及时按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继续履行相关承诺,或者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因此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承诺人将在有关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
决后,依法向公司及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有),有权扣减承诺人或受承诺人控制的主体在公司的现金分红(如有),并有
权决定对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采取限制转让措施,直至承诺人承担责任。”
(十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为
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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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联席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
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
勤勉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承诺:“1、本所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诺
审计机构、验资及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
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
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
尽责,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
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至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
书》之签章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