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重工: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19: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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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铁路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放资金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中国铁路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控制和
化解公司(不含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
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放资金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公
司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和风险控制
部、法律事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放
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
部,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
当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应建立动态沟通监控机制,领导小
组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财务公司指派风险控制部专门人员共同负责
日常风险指标监控和动态沟通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
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章 风险处置原则
              —1—
  第五条 对存放资金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协调合作。存放资金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
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放资金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
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加强监测、有效防范。公司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
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
险防范有效;
  (三)防化结合,及时处置。对存放资金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
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果断采取措施,及时控
制和化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放资金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及措施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放资金期间,财务部分别于半年度结
束日后 45 日、年度结束日后 90 日内查看财务公司经审计的半年度财
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应
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一)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
保监会)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
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2—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 5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
事项。
  第七条 存放资金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
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并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后,应组织人员督促财务公
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
生存放资金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第九条 领导小组应视出现风险的实际情况,与财务公司召开联
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要求财务公司
采取积极措施,化解风险,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二)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三)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
  (四)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再贷款,向其他金
融机构拆借;
  (五)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
  (六)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3—
  (七)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国铁集团及上级单位寻求帮助,确
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其他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五章 后续事项
  第十条 存放资金风险处置完毕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切实提高抗风险能力。同时应
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放资金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不再存放资金。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应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放资金风险产生
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
效地做好存放资金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由公司存放资金风险处置领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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