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完善
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
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充分利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专线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确保
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
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
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并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
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工作。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公司、子公
司 及其 负责 人 有义 务 协助 董事 会 办公 室 做好 投资 者 关系 管 理工
作。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
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
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
抖音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监管要求整改的事项及时落实。
公司应当积极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投资者保护机
构组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评估评价,借鉴良好实践案例,持续提
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
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