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威海市
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淋电力”、“上市公司”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泓淋电力签订厂
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联交易概述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泓淋电力”)拟将位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
泓淋电力新能源产业园内的部分厂房出租给关联方威海市泓淋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泓淋集团”),用于办公用途。本次租赁面积共计约 1,428 平方米,
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人民币 120 元/平方米/年(含税、水电费、物业费等),
三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514,080 元。
租赁合同》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迟少林先生已对此事项回避表决。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厂房租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该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对电子制造业、信息产业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9月30日
资产总额 68,719.06 73,385.12
净资产 60,679.28 67,737.11
项目 2024年度 2025年1月-9月
营业收入 3.49 3.92
净利润 17,662.87 7,057.83
泓淋集团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中涉及关联方认定规则,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封、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租赁房屋所在地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
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符合交
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威海市泓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房屋坐落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诺路泓淋电力新能源产业园。
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至 2029 年 1 月 31 日。
(1)厂房租金为 120 元/平方米/年(含税、水电费、物业费等)租赁面积为 1,428
平方米,月租金为人民币 14,280 元(大写:壹万肆仟贰佰捌拾元)。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支付。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为:银行转账。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关联交易不涉及其他安排。
七、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整体运营效益。本次租赁价格
依照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 263.11 万元人民币。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迟少林先生已对此事项回避表
决,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该事项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泓
淋电力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亦中 刘冠中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