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021 号
致: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中坤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
指派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十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
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
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59 号院 1 号楼中
坤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孔令胜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58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 1,088,996,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12,526,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307%。
投票的股东共计 57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6,470,6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9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57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6,470,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4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部分董事现场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所律师现场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现场进
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3,164,9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1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0,638,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685%;反对1,78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61%;弃权4,0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54%。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2,421,0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8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9,894,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582%;反对3,69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705%;弃权2,87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1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6年度预计为子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84,054,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8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528,3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288%;反对2,11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68%;弃权2,8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744%。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制定<神州高铁负责人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侯小婧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069,894,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5%;反对14,90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87%;弃权4,0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47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410%;反对14,90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04%;弃权4,09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8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王韶华
蓬金贵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