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云钛业: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18: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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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891         证券简称:惠云钛业            公告编号:2026-002
债券代码:123168         债券简称:惠云转债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2026 年 1 月 13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
间为 2026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室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惠
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206,394,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05%。(截至
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400,008,161 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2,641,684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7,366,477 股,下
同。)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1,00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0%。
   (2)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合计为 1,49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69%。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6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 1,49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76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提案1.00 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公司备案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75,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9%;
反对29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30%;弃权1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190,9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 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7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96%;反
对36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99%;弃权44,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804%。
   本提案获得通过。公司关联股东钟镇光、美国万邦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098,3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0%。
   提案3.00 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3.01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461,4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9%;
反对3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6%;弃权5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2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076,400 股, 占 出 席本 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 有效 表 决权 股份总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6%。
   本提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冯成亮、熊茂竹
  (三)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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