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17: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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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材料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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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三)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7
(四)关于制定《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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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定,
特制定本须知,望全体股东及其他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一、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请按照本次股东会通知(详见刊登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
理参加会议手续,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将无法参加现场会议。
  二、公司负责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
司工作人员安排,共同维护好会议秩序。
  三、为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本次会议议程有关人员及会务工作
人员以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四、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持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等证件按股东会通知登记时间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终止登记。
未签到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会。
  五、与会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股东应认真履
行法定义务,自觉遵守大会纪律,不得影响大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不得
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股东发言主题应与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有关,与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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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益的质询,
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六、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以其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不能重复投票。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若已进行会议登记并领取
表决票,但未进行投票表决,则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有的表决权在统
计表决结果时作弃权处理。
  七、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或关机,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
照及录像。
  八、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食宿、交通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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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22 日 14 时 00 分
  会议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东海大道 2887 号四楼会
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出席人员:全体股东
  列席人员: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卜晓华
  大会议程:
  一、 参会股东(股东代表)登记;
  二、 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议程及会议须知;
  三、 大会主持人介绍到会人员,宣布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资格审
查情况;
  四、 由主持人指定人员宣读以下议案,由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发言讨论:
  (一)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二)关于制定《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的议案;
  五、 审议表决前述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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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计票人及监票人统计表决票;
  七、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八、 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及决议;
  九、 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十、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十一、 大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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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为经营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的同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轻质建
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
危险化学品);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专业设计服务;绣花加工;面料印染加工;
面料纺织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
料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软木制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
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饰制
造;服饰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家居用品销
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健康
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仪器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气体、液体
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
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产业用
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
料销售;竹制品制造;竹制品销售;草及相关制品制造;草及相关制品销售;高
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
材料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
塑料品制造;塑料品销售;玻璃纤维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制品销售;服务消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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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
人的研发;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可穿
戴智能设备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确认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
  以上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
                         (公告编号:2025-066)。
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除上述变更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余条款内容不变。修订后的章程全文详
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章程(2025 年
  上述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内容为准。本次章程修订已经
公司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提请股
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宜。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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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制定《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制定《浙江联
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具体新制定的内容详见附件。
  上述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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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董事的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
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
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
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
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发布股东会通知
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公
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人选。
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的
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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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
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或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等。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
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
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出现异议和差错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三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
进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具体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
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与方式:
  (一)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时,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
自身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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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但最终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若超过,该股东的所有投票视为无效;
  (二)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三)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
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序,位于该次应选董事人
数(含本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第十六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
数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第十七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
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
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未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
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股东最终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相关计票人员清点
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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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
法程序修改过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若股东会选举过程中出现本实施细则未列出的情况,则由出
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形成的意见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达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
过”、“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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