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惠伦: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0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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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ST惠伦         公告编号:2026-00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及实
控人赵积清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62025003 号、证监立案
字 0062025004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赵积清先
生立案。2025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
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22 号)。以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12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控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5]27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积清,男,1952 年出生,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韩巧云,女,1964 年出生,惠伦晶体时任董事、副总经理;
  邓又强,男,1975 年出生,惠伦晶体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姜健伟,男,1976 年出生,惠伦晶体时任总经理;
  韩继玲,男,1979 年出生,惠伦晶体时任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惠伦晶体、赵积清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惠伦晶体、
赵积清、韩巧云、邓又强、姜健伟、韩继玲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惠伦晶体、赵积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惠伦晶体未按规定披露资金占用事项,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有限公司、东莞市某拆迁有限公司、苏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某科技有限
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某(电子)有限公司以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公司支
出款项,并最终划转至控股股东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新疆惠伦)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积清本人等关联方银行账户,用于归还新疆惠
伦股权质押款及赵积清个人借款。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方对公
司的资金占用,2020 年累计发生额为 28,330,000 元,期末余额为 26,630,000 元,
资金占用发生额占惠伦晶体 2020 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 5.12%。截至 2025 年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
   二、惠伦晶体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
   (一)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为掩盖上述资金占用行为,惠伦晶体向供应商
支付款项后在公司账面虚构了原材料、固定资产等资产,上述资产以结转原材料
成本和摊销费用的形式虚增公司 2021 年成本费用 8,639,070.52 元,虚减 2021
年利润总额 8,639,070.52 元;虚增 2022 年成本费用 23,954,692.38 元,虚减
   (二)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惠伦晶体一是通过与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深
圳市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珠海某有限公司等 7 家客户签订虚
假订单、虚构业务单据并虚假发货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二是在与某有限公司
以及某(香港)有限公司等 3 家客户的交易中,对客户未实际提货的产品确认收入。
三是在与客户深圳市某电子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中,对多确认的收入未进行冲减
处理。以上情况导致惠伦晶体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5,489,938.60 元,虚增营
业成本 8,405,160.4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7,084,778.17 元;2022 年虚增营业收
入 62,333,644.39 元 , 虚 增 营 业 成 本 41,019,509.51 元 , 虚 增 利 润 总 额
成的材料采购结转的成本相重叠。
   综上所述,2021 年、2022 年,惠伦晶体存在虚构采购业务、虚构销售业务
以及未按实际情况确认收入等情形,分别虚增营业收入 25,489,938.60 元、
额 8,445,707.65 元、2022 年虚减利润 1,408,939.3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
总额的 6.13%、0.91%。惠伦晶体披露的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定期报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惠伦晶体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惠伦晶体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时任董事长赵积清,组织、实施上述未按规定披
露资金占用、虚增成本费用、虚增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签字保证惠伦晶体 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韩巧云,分管销售和采购工作,时任董事、财务总监邓
又强,负责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编制等工作,二人知悉并参与相关虚构业务,未
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 2020 年、2021 年以及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
确、完整,是对惠伦晶体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姜健伟,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惠伦晶体
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总经理韩继玲,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
签字保证惠伦晶体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惠伦晶体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赵积清作为惠伦晶体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资金占用行为,导
致惠伦晶体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
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积极
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赵积清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2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韩巧云、邓又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韩继玲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姜健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规行为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第 10.5.2 条、第 10.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7 号)。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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