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10 证券简称:丰光精密 公告编号:2026-005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
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
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
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审批。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及《青岛丰光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
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
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结算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
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三条
规定及时报告。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核实。
第十三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报
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司应及时披露
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
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
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为准。
第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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