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微至”或“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
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以下称“《科创板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中科微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持股计划》”)之
规定,特制定《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
下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长效利益共建共享机制,吸引、激励和保留核
心人才,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价值最大化,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利益共享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鼓励长期服务,形成股东、
公司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引导持有人将自身行为与公司中长期战略目
标保持一致。
(四)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规则》及《科创
板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
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当人选的;
市场禁入措施的;
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
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人的情形。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会上予
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等情况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
术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核心骨干人员,总人数不超过 122 人(不含预留
份额),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 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22.69%,
其他员工不超过 117 人,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 57.54%,最终参加员工
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
变动情况,对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为应对公司发展规划需要,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现有员工及未来引进的合
适人才预留了部分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拟预留 40.00 万股,占本员工持股计划
标的股票总量的 19.77%。如首次授予部分出现员工放弃认购情形,则将该部分
权益份额计入预留份额。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对象及其份额
分配)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12 个月内予
以确定和落实。预留份额暂由董事长李功燕先生先行出资垫付认购份额所需资金,
预留份额待确定预留份额持有人后再行一次性或分批受让。预留份额在被分配前,
不具备与垫付资金持有人相关的表决权及收益权,不计入可行使表决权份额的基
数。预留份额的参与对象应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要求,可以为已持有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人员,亦可为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员工。预留份额适用于与本员工持
股计划相同的锁定期。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 12 个月内,该预留
份额仍未完全分配,则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自行决定剩余份额
的处置事宜。
预留份额分配完成后,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
获授份额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不超过 3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及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占本员工持股计划总份
姓名 职务 持股份额上限(万份)
额的比例上限(%)
董事、总经理、
姚益 10.80 5.34
财务总监
董事、副总经理、
杜萍 12.00 5.93
董事会秘书
柯丽 副总经理 10.80 5.34
符裕 董事 10.80 5.34
杜薇 职工代表董事 1.50 0.74
核心骨干员工(技术骨干人
员、业务骨干人员、管理骨干 116.40 57.54
人员)(不超过117人)
预留份额 40.00 19.77
总计 202.30 100.00
注:上表中尾差为四舍五入所导致。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员工自筹资金部分的缴款时间以公司发出缴款通知为准。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中科微至 A 股普通股股
票。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2023 年 2 月 3 日,公
司完成本次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3,239,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31,608,698
股的比例为 2.461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 44.90 元/股,最低价 40.70 元/股,回购
均价 43.16 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9,785,338.84 元(不含交易
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所对应股票总数上限为 202.30 万股,即不
超过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之日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54%,未超过公司
股本总额的 10.0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
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其他途径获得的股份。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锁定期为 72 个月,存续期为不超过 84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
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满且未展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自
行终止。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者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证
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中科
微至 A 股普通股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
下之日起 12 个月后开始分 6 期解锁,每期锁定期 12 个月,总锁定期 72 个月,
具体如下:
解锁股票数量占持股计划
解锁批次 解锁时点
持股总数的比例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第一批次 20%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第二批次 15%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24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第三批次 15%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36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第四批次 15%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48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第五批次 15%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60个月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
第六批次 20%
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72个月
本员工持股计划(含预留份额)解锁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 年~2031 年六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解锁条件,各年
度对应解锁批次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一个归属期(20%)
入增长率不低于 5.00%;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二个归属期(15%)
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0%;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三个归属期(15%)
入增长率不低于 15.00%;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四个归属期(15%)
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0%;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五个归属期(15%)
入增长率不低于 25.00%;
下列考核目标达成其一即可:
第六个归属期(20%)
入增长率不低于 30.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受全球经济形势波动及智能物流装备行业周期性调整影响,下游市场需求增
速放缓,行业竞争加剧。本次业绩考核指标的制定系公司基于宏观经济环境、行
业发展状况及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
出于稳定核心团队、激发员工主观能动性的初衷,在充分考量行业风险与未
来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公司制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该指标设定兼
顾了激励性与约束性,具有合理性及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稳健发展,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员工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内部绩效考核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组织实施,具体由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予以规定,并依照持有人的考核
结果确定其实际可解锁的股份数量。持有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B、
C、D 五档,届时根据考核评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锁比例确定持有人的实际可解
锁的股份数量。
个人层面解锁年度考核结果 A、B+ B C、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80% 0%
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当年计划解锁的权益份额×个人层
面解锁比例。如参与对象个人绩效未达到考核期目标值的,由管理委员会对参与
对象该考核期对应批次的持股计划份额以原始出资额扣除已发放的现金股息税
后进行收回。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经管理委员会决议通过,可以部分或全
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参与人;如没有符
合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持有人共
同享有;或者,由公司按持有人原始出资额扣除已发放的现金股息税后金额回购
注销,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每期锁定期满后,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决定是否卖出本员工
持股计划所持的已解锁权益对应的标的股票或者将对应的标的股票在缴纳相关
税费后(如有)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证券账户名下。
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前述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审议时,与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管理办法》
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
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
(七)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
施。
(八)召开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员工
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
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
股计划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
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采取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
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
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参会原则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
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
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
人自行承担。
(二)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的事项
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
理委员会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2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股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五)为充分体现便利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等方式进行,
以通讯、书面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
知情权和表决权。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2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2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基本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
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
生。
(二)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
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
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的股票或者将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已解锁权益对应的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员工
个人证券账户名下;
定持有人的新增、资格取消或退出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
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管理
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七)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
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益权,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愿放弃所持有股票的决策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公司股东会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划或《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不
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不得要求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四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作出决定;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
整;
(六)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证券、资金账户相关手续以及股
票的锁定、解锁以及分配的全部事宜;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拟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协议文件;
(九)授权董事会可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理提供管理、
咨询等服务;
(十)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
作出决定;
(十一)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做出解释;
(十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清算完成之日止,并同
意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具体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本员工持股
计划可以视实施情况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咨询、管
理等服务。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账户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决策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
持有人确定依据等事项,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及决策程序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全部出售
或者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证券账户名下后,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
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2 个月,经管理委员会提议、经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五)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特殊情况,导致员工持股计划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或者非交易过户至员工个人
证券账户名下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第二十条 持有人权益变动的处置和安排
(一)权益变动情形及处理规定
(1)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内的职务变动,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非负面离职
持有人经与公司协商一致而辞职、劳动合同到期后与公司不再续签合同,以
及其他非因违法违规被公司开除、强制解除劳动关系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侵害
公司利益和不属于下款 2 中所列示的终止劳动关系的负面情形。持有人自离职之
日起由管理委员会对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以原始出资额进行收回,对应批次的
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
于公司部分不超过公司原始出资额,剩余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后在员工持股计
划内分配。
(3)退休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
变更。
(4)丧失劳动能力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5)死亡
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已解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受影响,相关权益由其
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但持有
人自死亡之日起由管理委员会对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以原始出资额进行收回,
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出售所获得
的资金归属于公司部分不超过公司原始出资额,剩余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后在
员工持股计划内分配。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关系之日起由管理委员会对未解锁的持股计划份额以原始出资额进行收回,
对应批次的标的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归属于公司。出售所获得
的资金归属于公司部分不超过公司原始出资额,剩余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后在
员工持股计划内分配。同时,持有人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持有人发生擅自离职、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开除、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负面离职的情形;
(2)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
誉的;
(4)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为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持有人在解锁权益后离职、并在 2 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
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持有人将其因员工持股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
司,若持有人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
的规定进行追偿。
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
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协商确定。
(二)持有人权益转让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计划或
《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不得擅自
退出、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转
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持有人权益分配的规定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对应股票相同。
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择机售出后,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可按照持有人所
持份额进行相应收益的分配。
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划的资格,该持有人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对应的已分配的现金收益部分(如有),
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追缴;管理委员会有权将该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
以原始出资金额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即每份员工持股计划净额*员工所
持员工持股计划份数,其中每份员工持股计划净额为员工持股计划净资产/员工
持股计划份数,员工持股计划净资产中涉及股票的,其股票的价格以管理委员会
确认的该持有人丧失员工持股计划资格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下同)孰低原
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果出
现管理委员会无法指定受让人情形,管理委员会有权在取消该持有人持股计划的
资格后 5 个交易日内择机出售(如在锁定期内,则为锁定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
但法律法规对出售有限制及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除外)。若该持有人触发取消其
份额的情形,无论该持有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或其他纠纷,管理委员会有
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该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
权益强制转出或出售或作其他安排,该持有人应无条件配合,且公司无需因上述
行为向该持有人承担任何责任。具体触发情形如下:
(1)双方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不论终止/解除原因);
(2)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其他类似协
议;
(3)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4)该持有人在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 2 年内,从事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所属行业相同或类似工作,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经营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
竞争关系的机构,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夺取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
以及其他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同业竞争行为;
(5)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需要取消其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情形。
若出现本条款(2)、(3)、(4)情形的,该持有人应当将其参与持股计
划的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进一步采取其他措
施就因此遭受的损失向公司进行追偿
(四)其他未说明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
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具体处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届
满或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持有人持
有的份额进行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分配。
若员工持股计划届满时,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具体处置办法由管理委
员会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行协商解
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科微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