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龙船艇: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3 0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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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89        证券简称:江龙船艇           公告编号:2026-001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暨
              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行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后终止。
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的实控权将由夏刚、晏志清二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出具的《关于不再续签〈一
致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
后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后终止。一致行动关
系到期解除后,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保持不变,相关股份将不再
合并计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由原两名一致行动人变更为无实际控制
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于 2014 年 10 月 1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分
别于 2020 年 1 月 12 日和 2023 年 1 月 12 日续签,约定在江龙船艇重大事项上求
同存异,顾及大局和整体利益,在江龙船艇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一致行动。《一
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止。
  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
且需要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均达成一致行动
意见,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内
容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情况
   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出具的《关于不再续签〈一致
行动协议〉的告知函》,双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后
不再续签,双方一致行动关系已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到期后终止。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不再续签的相关说明
   经公司核查,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不存在《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所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
作为公司股东及董事,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相关承诺,依照各自意愿、独立享有和行使股东及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
董事义务与相关承诺,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
  三、《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后一致行动人权益及职位变动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夏刚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3.5492%的股份;晏志
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1.8438%的股份,龚重英为晏志清之弟的配偶直接持有公
司 2.9886%股份;晏晓煌为晏志清之弟直接持有公司 0.5825%股份,合计持股公
司 15.4149%;各方合计控制公司 38.9641%的股份。夏刚先生为公司董事,晏志
清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晏晓煌先生、龚重英女士均未在公司任职。夏刚
先生、晏志清先生为公司共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一致行动关系下各方持股具体情况: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88,937,745     23.5492
 夏刚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234,436      5.8873
    有限售条件股份                66,703,309     17.6619
    合计持有股份                 44,730,388     11.8438
晏志清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182,598      2.9610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547,790      8.8829
    合计持有股份              11,286,810      2.9886
龚重英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821,703      0.7471
    有限售条件股份              8,465,107      2.2414
    合计持有股份               2,200,000      0.5825
晏晓煌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00,000      0.5825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合计持有股份             147,154,943     38.9641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8,438,737     10.1779
    有限售条件股份            108,716,206     28.7862
  注:以上股份数量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不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单独计算。夏刚先生无一致行动人,单独持有公司 23.5492%
的股份;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晏志清先生、
龚重英女士、晏晓煌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 15.4149%的股份。
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职位未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夏刚、晏志清变更为
无实际控制人。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各方持股具体情况: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88,937,745      23.5492
夏刚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234,436       5.8873
     有限售条件股份           66,703,309      17.6619
      股份性质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44,730,388      11.8438
晏志清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182,598       2.9610
    有限售条件股份            33,547,790       8.8829
    合计持有股份             11,286,810       2.9886
龚重英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821,703       0.7471
    有限售条件股份             8,465,107       2.2414
    合计持有股份              2,200,000       0.5825
晏晓煌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200,000       0.5825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合计持有股份             58,217,198      15.4149
 合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6,204,301       4.2906
      有限售条件股份             42,012,897      11.1243
注:以上股份数量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除一致行动关系发生变化外,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化。夏刚先生无一致行动人,单独持有公司 23.5492%的
股份;晏志清先生、龚重英女士、晏晓煌先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
或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股东。公司由实际控制人夏刚、
晏志清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截止 2026 年 1 月 9 日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86,731,478          49.443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
董事 6 名(其中职工代表董事 1 名)。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非独立董事
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非独立董事由公
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结合当前股权分散情况、当前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以及累积
投票选举制度的特点,公司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公司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份表决权较为分散,
公司任何单一股东均无法通过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对股东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公司不存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
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
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
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
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 13.1 条定义的实际控制人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综上,《一致行动协议》期限届满后,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五、《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对公司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之间的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但各自拥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在公司任
职保持不变。
  本次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不再续签,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
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引起公司管理
层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
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中作出的承诺并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份减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夏刚先生、晏志清先生之间基于
《一致行动协议》所涉及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的控制权将由夏刚先生、晏
志清先生二人共同控制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八、备查文件
动协议终止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龙船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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