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
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五、关于上市公司破
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及表决”之“16.出资人权益调整”中
规定:上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普通债权人不能
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的,原则上应对出资人权益进行
调整。
鉴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
或“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同时,普通债权人不能
在重整计划中全额获得清偿。因此,《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
)
安排对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景峰医药在确定出资人权益调
整方案时主要考虑了如下因素:
》偿债方案中所需的偿债资源。
内部管理系统改造升级等所需的资金。
投资者权益的稀释。
综合上述因素,本次出资人权益调整以景峰医药现有总
股本为基础,按照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该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
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的规定。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
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
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景峰医药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
明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景峰医药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
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本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
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重
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
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本次权益调整以景峰医药现有总股本 879,774,351 股为
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共计可转增 879,774,351 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
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
记 确 认 的 数 量 为 准 )。 转 增 后 , 景 峰 医 药 总 股 本 将 增 至
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全部由重整投资人支付
现金对价受让,具体受让股票数以后续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
司法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四、除权与除息
《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根据重
整计划规定实施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将全部用于引进重整
投资人;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债务规模明
显减少、所有者权益明显增加;公司原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
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整前显著提升。这与
转增前后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变、需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2023 修订)》第 4.4.2 条中载明的除权(息)参考
价计算公式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因此,重整计划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景峰
医药股票价值的影响,需要对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除权
计算公式进行调整,并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
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修订)》第 4.4.2
条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
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
÷(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
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
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
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论证,最终以财务顾问
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
财务顾问专项意见中确认的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
平均价的,公司股票将按除权后价格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
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
或等于财务顾问专项意见中确认的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平均价的,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
考价无需调整。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
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
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景峰医药出资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
景峰医药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并将逐步提升持续盈
利能力,公司价值也将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
人及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