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在认真审阅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调整以及调整后的
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第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编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第二次修订稿)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可行性分析、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做出了认真、审慎
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募
投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增强公司的经营实力,给公司整体带来良好
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的
分析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第二次修订稿)及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七)公司调整发行方案(包括下调猪场升级和偿还银行债务的
拟投入募集资金规模)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