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9 证券简称:*ST 海源 公告编号:2026-003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26年1月12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00 人,代表股份 109,971,64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96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8,759,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2.599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3 人,代表股份 51,212,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697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99 人,代表股份 72,796,643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9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1,584,26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83 人,代表股份 51,212,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6971%。
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表决情况:
同意 65,416,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614%;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16,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65,411,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55%;
反对 7,37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9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11,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92%;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41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63%;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1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412,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62%;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12,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41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57%;
反对 7,373,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9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11,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92%;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41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63%;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1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23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192%;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5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3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18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39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329%;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95,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2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23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192%;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5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3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18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207,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753%;
反对 7,38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49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07,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492%;弃权 20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41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90%;
反对 7,370,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4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14,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44%;弃权 1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41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563%;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1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65,389,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52%;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4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89,7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3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5,38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53%;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89,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3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5,632,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581%;
反对 7,130,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632,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9.7957%;弃权 3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572,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717%;
反对 7,38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8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397,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492%;弃权 1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102,392,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078%;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47%;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18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17,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20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3%。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5,217,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5881%;
反对 7,373,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2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217,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1285%;弃权 20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65,467,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320%;
反对 7,112,9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5,467,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9.7710%;弃权 21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姚晨律师、廖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