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
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
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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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其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并应当向公司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选举新一届高级管理人
员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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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
其履职。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解任),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
任合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
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
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
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
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
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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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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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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