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思特: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9: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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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622        证券简称:英思特           公告编号:2026-003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1月12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
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道2号英思特稀磁产业园会议室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5 人,代表股份 54,788,72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5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1,467,4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4.39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3,32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864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3,321,312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9 人,代表股份 3,321,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864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760,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92,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59%;反对 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0%;弃权 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54,760,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292,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89%;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91%;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案》
  表决情况:同意 54,752,6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85,2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31%;反对 2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49%;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4,742,0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274,6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39%;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10%;弃权 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包头市英思特稀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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