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8 证券简称:星源材质 公告编号:2026-001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26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1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16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 217,966,543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
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16.5468%;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
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7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7,477,052 股,占公
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3.6042%。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数的 12.9426%。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7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 3.604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 71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47,477,052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
份总数的 3.604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境外上市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持有人委托代
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
股份总数的 0.0000%。
(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48,124,139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
中的股份数量为 30,849,340 股,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享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17,274,799 股。)
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7,314,1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824,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58%;反对 535,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2%;弃权 116,7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6,169,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73,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169,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56%;反对 1,034,4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89%;弃权 273,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5%。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公司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6,949,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9,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6,459,6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71%;反对 797,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05%;弃权 219,5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24%。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
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