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
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和《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
分析,对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预
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调整后,2025 年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5.68 元/股调整为 5.65 元/股。因此,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授予预留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预留授予日为 2026 年 1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排。
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1 月 1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4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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