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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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
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
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内审部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部门。未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
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按本制度做
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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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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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
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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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登记表》
(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
时,应当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时向深交所补充提
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二),记
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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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向本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开展相
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负责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所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
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回购股份等重大事
项时,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
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其
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
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
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将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并根据深交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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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
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
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
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内幕信息知情人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
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
务合同,报有关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在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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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
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
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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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亚玛顿证券代码:002623
知情人承诺:
本表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知晓的内幕信息依法
承担保密责任,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买卖公司证券,不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与上市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序 姓名/名 证件 知情日 关系 通讯 所属单
国籍 证件号码 公司关 所属单位 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联系手机
号 称 类型 期 类型 地址 位类别
系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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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亚玛顿 公司代码:002623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筹划决策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方式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