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12 18: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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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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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
理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
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
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及江苏证监局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
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
部门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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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和会计师就会
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
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
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表决,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
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注册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
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在公司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
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
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会议,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由股东会审议表决。公司应
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
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是否建立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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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实施;
  (三)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七)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
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
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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