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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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常州亚玛顿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证券事务部应当配备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职的专职人员。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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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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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相关监
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
年,自聘任之日起,至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
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
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
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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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
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
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
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
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公司职务的过程当中,因维护公司利益需以个人
名义起诉第三方的或非因个人过失而受到第三方起诉的,因此产生的全部诉讼成本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董事会秘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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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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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