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达证字【2026】第 0003 号
致: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省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李辉(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
召开过程、表决方式及决议等相关文件或行为,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的要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通过,详情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所做的相
关信息披露。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距 2026 年 1 月 12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达到
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2 日上午 9:45 分开始,在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黄山大道北段 988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
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上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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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过程、通知期限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过程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
票的股东共计 1,2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77,054,535 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的身份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晓主持,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关于 202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
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以上通过为有效,上述议
案须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及优先股东参与表决议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根据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此项议案已
获得本次股东会表决通过。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铜陵精达特种电磁线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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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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