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
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和外部使用人使用公司
信息的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价格及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正
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
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
以拒绝。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有关未公开信息的,须将报送的
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程序要求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
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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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
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
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