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和《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业务发展需要等重要因素,公司制定了《中化装备科技(青
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
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
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
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
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坚持现
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
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的可供分配
利润为正的情况下,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未来三年每年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
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
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
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
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
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会进行审议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利润分
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
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认
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
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之盖章页)
中化装备科技(青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