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9 21: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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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
         之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之
                专项核查意见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利德
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利德曼
以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70%
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
 ”)。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25 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5 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
类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问答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前六个月至《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
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或“核
查期间”)于二级市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
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专项核查
意见。除本专项核查意见另有说明外,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
书》相同。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用作利德曼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本所同意利德曼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相
关内容,但利德曼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由本所
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前提为:利德曼及本次交易相关机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
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电子版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相关
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是一致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上的印章与
签名都是真实的;相关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文件。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一、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格式准则第 26 号》及利德曼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相关各方
提交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
查报告》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重组报告书》《格式准则第 26 号》,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
期间为自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披露提示性公告的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
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3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
三、 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署的《自查报告》,前述自查主体于核查期间存在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具体如
下:
(一)自然人在核查期间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     自查期间     自查期末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结余股数
                                   (股)      (股)     (股)
      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
 刘利   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                 50,000   35,000   20,000
         潘锦锐母亲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2025.04.07-
徐德深                               15,000     0      46,700
       公司产品事业部负责人   2025.04.07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2025.08.19-
 孙翔                               5,000      0      5,500
        公司高级产品经理    2025.10.09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2025.02.05-
魏英英                               70,900   43,400   32,000
         公司总裁助理     2025.11.04
      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   2025.09.01-
肖建明                                100      100       0
       公司人事经理杨芳配偶   2025.11.12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2025.07.23-
荀鹏涛                               11,400   11,400     0
      公司行政主管刘建英配偶   2025.08.06
      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
付万东   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                 1,000    1,000      0
         付亦婷父亲
      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   2025.08.11-
江婉盈                                500      500       0
      有限公司战略资源部经理   2025.08.13
      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   2025.08.04-
 王帅                                300      300       0
      有限公司风控法务部经理   2025.08.05
      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   2025.05.12-
 李磊                               69,600   69,600     0
      份有限公司总经办副总监   2025.05.19
       海南百迈投资有限公司
      (曾用名:上海百家汇投   2025.08.05-
刘佳莹                               9,500    9,500      0
      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11.03
           员
  针对上述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本所律师对刘利、潘锦锐、徐德深、孙翔、
魏英英、肖建明、杨芳、荀鹏涛、刘建英、付万东、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李磊、
刘佳莹以及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广
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访谈,且上述主体均已出具相关声明,具体情况
如下:
 (1)刘利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刘利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除证券市场公开
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
宜,本人直系亲属潘锦锐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
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
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
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
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
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
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
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潘锦锐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潘锦锐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刘利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公
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
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
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刘利在自查期
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本人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
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承诺
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
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
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潘锦锐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潘锦锐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
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该等人员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
公司不存在向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1)徐德深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德深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
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
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
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
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徐德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徐德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
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因职务接触到本
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透露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1)孙翔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孙翔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
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
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
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
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孙翔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孙翔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
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
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因职务接触到本
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透露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1)魏英英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魏英英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
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
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
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
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魏英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魏英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
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因职务接触到本
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透露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1)肖建明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肖建明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直系亲属杨
芳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利德
曼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
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
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
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
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
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
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
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杨芳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肖建明配偶杨芳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
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肖建明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
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
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
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
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
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
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杨芳所在单位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杨芳所在单位广州利德曼医疗科技有限公
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本公司严格落实了利德曼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保密措施,相关保密制度和保
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除杨芳在项目用印过程中接触到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及保密义务告知书及回执”外,本公司不存在向杨芳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
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杨芳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
  (1)荀鹏涛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荀鹏涛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直系亲属刘
建英未向本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利
德曼股票的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
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承诺将自查
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刘建英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荀鹏涛配偶刘建英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
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荀鹏涛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
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
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已督促配偶承诺将自查期
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
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
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刘建英所在单位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刘建英所在单位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
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
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因职务接触到本
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公司不存在向徐德深、魏英英、孙翔、刘建英透露本次交易
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1)付万东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付万东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于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在自查期间
交易利德曼股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本人直系亲属付亦婷未向本
人透露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
指示或建议。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
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
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付亦婷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付万东子女付亦婷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
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直系亲属付万东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
公开信息、其对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
作,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二、本人未参与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付万东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时本人
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
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
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
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
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利
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将
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付亦婷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付亦婷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
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该等人员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
公司不存在向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1)江婉盈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江婉盈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
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
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
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
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江婉盈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江婉盈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
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该等人员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
公司不存在向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1)王帅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王帅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
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
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
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
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王帅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王帅所在单位广州高新区科技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保密采取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相
关保密制度和保密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二、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未参与
利德曼本次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该等人员因职务接触到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外,本
公司不存在向潘锦锐、付亦婷、江婉盈、王帅透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情况,亦不
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委托或建议他人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李磊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股
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在自查期间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
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直接、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三、若本人在
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本人愿意将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四、本人承诺自
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
范交易行为,不会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
委托、建议他人交易上市公司股票。五、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
违反本声明,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针对上述核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刘佳莹已出具《关于交易北京利德曼生化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声明》如下:
  “一、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系根据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人对上市
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及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的独立操作,与本次交易不存
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二、本人未参与本次
交易的筹划或决策,除证券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股
票时不知悉利德曼本次交易的任何事宜。三、本人在自查期间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向本人直系亲属或任何其他
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直接、
间接委托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形。四、若本人在自查期间交易利德曼
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自查
期间交易利德曼股票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五、本人承诺自本声明签署日至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上市公司宣布终止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
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
利用内幕信息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或委托、建议他人交
易上市公司股票。六、本人保证上述情况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违反本声明,本人
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在核查期间买卖利德曼股票的情况
  核查期间内,中信建投证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交易利德曼股票的情
形,具体如下:
                                                                  自查期末
                                   自查期间累计         自查期间累计
 公司     账户性质     交易日期                                             结余股数
                                    买入(股)          卖出(股)
                                                                  (股)
中信建投证   衍生品业务   2025.01.30-
  券      股票账户   2025.11.12
中信证券股   自营业务股   2025.01.30-
份有限公司     票账户   2025.11.12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说明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利德曼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
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利德曼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
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中信建投证券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建投证券买卖利德曼股
票。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
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综上
所述,中信建投证券上述股票账户买卖利德曼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
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
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
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
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
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
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
为。
 ”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利
德曼股票的情况。
四、 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
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
《声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对上述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本所律师认为,在上述
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在访谈记录中确认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前提下,该等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利德曼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
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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