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现金出售方式,向
BEKAERTSTEELCORDPRODUCTSHONGKONGLIMITED 出 售中 国 贝卡尔 特
钢帘线有限公司的 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
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
下: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
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和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已在《江苏法尔胜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
风险作出了重大提示。
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之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金支持,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
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项的
规定。
综上,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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