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前 12 个月
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上
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
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
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现金出售方式,向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 出售所持中国贝
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 1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
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以本核查意见
出具日前 12 个月为准)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同
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事项,不存在购买、出
售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同一或相关资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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