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云科技: 委托理财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9 2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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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事项的管理,保障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以下简称“《证券法》”)、
—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
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
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规定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
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
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
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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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
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审批程序适用于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
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
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
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
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
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
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
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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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理财产品类型,由证券事务部或财务管理部发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可包
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
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按照公司现行有效审批制度或监管规则要求所规定的
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管理与核算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的管理与核算,负责委托理财的日常管
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八条    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
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进行委托理财事项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应及时报告至审计委
员会。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关注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并明确前述投资事项由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
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如发现
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
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
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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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有权督促公司董事会指派专人持续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公司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
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
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
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独立董事有权监督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管
理能力或综合实力较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金额、方式、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
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
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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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
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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