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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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佳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
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
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
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
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作为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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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不得以投机为目的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
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
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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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决策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相关额度审批程序适用于本制度第八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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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
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
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
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
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
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
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
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
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
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
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
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
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
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
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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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期货、
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董事长根据相关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的
投资类型指定证券事务部对证券投资、期货、衍生品交易事项进行调研、洽谈、
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
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
会计核算。
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管理部对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
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
计与监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至少每半年对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
计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
的证券投资和已经开展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投资目的、金额、方式、期限、资金来源等;
(二)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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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四)证券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含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应至少
包含以下内容:
(一)交易情况概述,包括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场所等;
(二)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三)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四)交易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专业机构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
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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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
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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