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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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
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佳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
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之一。
第四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
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
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
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
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
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
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六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
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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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
工作。
(四)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
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
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领导、经营管理层协同参与,董事会秘
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者。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
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
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
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
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
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
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
量。
第九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
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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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
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
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
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
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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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细分领域的平均水平及资本
市场趋势等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七条 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公司应立即启动预警机制,
分析原因、评估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采取的措施,
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八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
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方式说明公司
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积极传递公司价值;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
公司可以对相关信息进行澄清或回应;
(四)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必要时采取股
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
(五)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九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
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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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