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BEKAERT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出售直接持有的中国贝
卡尔特钢帘线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亚事”或“评估机构”)作为评估机构,并由其出具了《资产评
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6]第01-0008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
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进行核查,经审慎判断,具体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北方亚事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北方亚事及其经办
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除本次交易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
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北方亚事及其经办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
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
考依据。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
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选取得当且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
明》之签章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