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
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公司”)拟向 BEKAERT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 出售直接持有的中国贝卡尔
特钢帘线有限公司的 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包括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
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等)不存在因
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也不
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
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
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