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尔胜: 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9 21: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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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公司”)拟向 BEKAERT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STEEL CORD PRODUCTS HONG KONG LIMITED 出售直接持有的中国贝卡尔
特钢帘线有限公司的 1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工等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江苏法尔胜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
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用《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金支持,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
业竞争及非必要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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