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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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
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
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
防范风险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
则: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
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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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
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
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委托理
财业务审批。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
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
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
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具体
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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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经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
核,总经理、董事长(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后实施并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机制。公司财务部门于每月结束后 5 日内,
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并抄报董事
会办公室。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总监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财务总监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总经理、董事
长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
损失。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对委托理财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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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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