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58 证券简称:雪迪龙 公告编号:2026-002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1月0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1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1月9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6年1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室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7,339.084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862%。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6,961.334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8%。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共计 13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430.4940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或远程视频的
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现场表决+网络投票)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敖小强先生、缑冬青女士、敖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7,058.5329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149.9429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830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37,054.1836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3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145.5936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8201%。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37,053.8016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145.2116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7314%。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已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敖小强先生、缑冬青女士、敖航先生当选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王辉先生、田贺忠先生、刘红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7,053.2127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3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144.6227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594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37,053.2933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144.7033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613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 37,054.5208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3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同意 145.9308 万股,占出席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8985%。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已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王辉先生、田贺忠先生、刘红霞女士当选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敖小强先生、缑冬青女士、敖航先生、王辉先生、田贺忠先生、刘红霞女士
及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白英女士将组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第六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会会议决议》;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