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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姚晨、廖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
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海源复合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
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
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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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授权;
完整。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 2025 年 12 月 18 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的《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9 日 14:30 在江西省新余市赛维大道 1950 号新
余电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浩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或代理人)就《会议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与《会议通知》一致,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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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股东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股东的授权
委托书等资料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05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48,890,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040%。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
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
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非特别决议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公司独立董事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8,397,32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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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8.9914%;反对 4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
数总数的 0.9779%;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数总数的 0.03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1,222,3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数总数的 95.7910%;反对 47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或
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4.0809%;弃权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128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会审议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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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海源复合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江锋涛 姚 晨
见证律师:
廖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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