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头部狼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
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审阅《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头部狼计划五
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会议
资料,经全体委员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头部狼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
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划在公告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征求员工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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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刘自文女士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参加对象,为关联委员,已对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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