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受无锡市德科立光电
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科立”)股东钱明颖(以下简称“出让方”)
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德科立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
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询价
转让和配售(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
等相关规定,国泰海通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
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国泰海通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国泰海通组织实施本次
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国泰海通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国泰海通已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
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国泰海通还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
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钱明颖,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江苏省苏州市******,公民
身份证号码为 320525197009******。
(2)钱明颖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
(3)钱明颖非德科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无需
遵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
(4)钱明颖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2025 年 3 月修订)》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属于首发前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
形。
三、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对出让方身份证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出让方进行访谈
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
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询价转让和配售指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
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其作出的承诺;(二)参与转让
的股东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属于
首发前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
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如适用);(五)本次询价转让事项是否已
履行必要的审议或者审批程序(如适用);(六)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
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德科立光电子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之盖章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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