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ST 岭南 公告编号:2026-003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第三人”)近日收到郑州市中级人
民法院送达被告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起诉材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信托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 “原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受理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三)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四)公司作为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关系
在此案中,公司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公司与原告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广州分行之间存在直接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双方签订了《授信条件通知书》、《借
款合同》等,原告已向公司发放金融贷款),公司是原告的债务人;同时,公司基于
与被告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新郑市双洎河综合治理示范段工程EPC项目
合同》,对被告享有工程款债权(未付工程款达355,328,941.6元),公司是被告的债权
人。
由于公司未能偿还对原告的到期债务本金8400万元,且将对被告的工程款应收账
款质押给原告后仍无力清偿,公司未能向被告实现已到期的工程款债权,直接影响到
了原告债权的实现,因此原告提起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在此诉讼中,公司与案件处
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诉讼事实详见下文。
(五)诉讼请求
息10477388.89元、违约金10476300.06元、实现债权费用34811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
利息6512100元。2025年10月25日起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按(2024)粤
广广州证字第81465号执行证书计算。(以上暂共计112160245.15元)
(六)诉讼事实
附件B《借款合同》。同年6月24日双方签订《银行往来总约定条款》,双方对金融交
易往来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22年6月30日,公司向原告发出《不可撤销提款通知
书》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约定利率为5.6%,采用受托支
付的方式,贷款期间为2022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8日。同日,原告向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发放了贷款5000万元。2023年7月7日,公司向原告发出《不可撤销提款通知书》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约定利率为5.8%,采用受托支付的
方式,贷款期间为2023年7月7日至2025年1月7日。同日,原告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发放了贷款5000万元。
治理示范段工程EPC项目合同》一份,被告将新郑市双泊河综合治理示范段工程发包
给公司、岭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合同约定工程
总价款588687500元,未付工程款 355328941.6元。
泊河综合治理示范段工程 EPC项目合同》产生所有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公司未能依
约还款。2024年8月8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作出(2024)粤广广州证字第81465
号执行证书。原告依据执行证书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自身无力偿还债务,影响了原告债权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原告申请依法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案件,公司为第三人。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
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